教育法规定,在校学生的权利包括哪些方面?
时间:2023-07-03 17:13:17 3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学生可以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几周岁的儿童

一、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几周岁的儿童

1、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其上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延至七周岁。义务教育是一项公益事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事业单位属于非营利组织。义务教育是对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可以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由国家实施和保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二、几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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