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被学生状告违反管教规定
时间:2023-07-02 18:15:30 1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学生上课违纪不服老师批评,擅自离校返家途中不慎摔伤。近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调解审结一起学生受伤状告学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德兴市某中学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等损失25500元,余款原告方自己负担。

原告王某是被告德兴市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2008年12月15日早晨,王某戴着帽子上课,遭到授课老师的批评并要求其脱下帽子上课,王某不服批评拒绝脱帽,其不仅没有按授课老师要求去其班主任接受训导,反而擅自离学回家,途中骑自行车不慎撞上石头受伤,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2009年6月,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中学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0690元。

一审法院认为,学校对在校期间的学生应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被告某中学对该事故的发生有管理的疏漏,致使原告在上课期间独自离校,从而发生意外;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损失。基于此,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原、被告之间达成上述协议。

学生溺死学校管教不力被判承担四成责任

一名初中住校生午休期间私自与校外青年外出游泳,不料发生意外溺水而亡。今天,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学校及3名校外青年分别承担四成责任,共计赔偿死者父母5.2万余元。

15岁的死者黄某系南宁市良庆区一所中学的住校学生。去年9月2日,黄某转入该中学初三学习,办理了入学注册及在校住宿手续,并作为该校内宿生在学校住宿了一个晚上。9月3日上午,该中学正式上课,黄某上了一上午课,中午放学走出学校到外面吃饭时,碰到3位潘姓的亲戚,4人遂一起在一家饭店吃饭。

午饭后,由于天气炎热,4人商量一同到附近的南晓水库游泳。到了水库后,虽然水库周围设有许多禁止游泳的警示牌,但4人依然在岸边稍作休息后即下到水库中游泳。

下水后,另外3人各自游泳,不会游泳的黄某独自玩水。半小时后,黄某的一名潘姓亲戚发现黄某被水流冲了出去,遂大声呼叫另外两人一起营救,但终因水流太急,又是逆流,三人未能成功营救,黄某被激流冲走,傍晚时分打捞上来时已经死亡。

事后,黄某的父母悲痛万分,将学校和潘某等3人起诉到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10万余元。

庭审中,学校辩称上述结果属于意外事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潘某等3人则辩称他们没有主动叫黄某外出游泳,且他们已经尽到抢救义务,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官说法

发生悲剧错在三方各自担责方显公平

本案宣判后,主审法官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法官认为,黄某溺水死亡事实清楚,本案作为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

证据显示,被告中学没有对住校生制定相应管理规定,且整个中午直至下午上课时间,被告中学一直没有主动了解过黄某去向,因此,被告中学没有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理应对黄某死亡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潘某等3人均为成年人,未经家长及学校同意而私自带未成年学生黄某外出游泳,并让黄某独自一人在水流较急的水中玩水,对黄某溺水身亡事故明显存在过错。鉴于3人过错程度无法区分,法院认定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黄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离开学校时没有主动向学校说明,且在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仍然下到水库中玩水,因此应适当减轻各被告赔偿责任。

为此,法院判决被告中学承担40%的赔偿责任,潘某等3人连带承担40%的赔偿责任,黄某父母自行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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