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删除《票据法》第10条第1款中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文句,仅保留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的文句。
(二》将《票据法》第11条第1款修改为:因税收、继承、赠与以及其他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三》修改《票据法》第13条第1款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或应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四》修改《票据法》第21务第1款为: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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