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准备】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留存的现金最高限额。企业应在满足日常正常合理支出需要的前提下,减少库存现金量,既有利于国家筹集经济建设资金,又能防止单位偷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还可以减少国家现金投资总量,有利于控制和调节国家现金流,促进市场价格稳定。因此,出纳必须严格控制库存现金在核定限额内。
所有在银行开立账户的独立核算单位都应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在银行开立账户但需要保留现金的附属单位也应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可计入上级单位库存限额;商业单位零售部需保留变动准备金,其限额可根据业务需要核定,但不计入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离银行的距离确定。限额一般根据单位3-5天日常零星支出所需现金确定。离银行机构较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单位在多家银行开户的,其库存现金限额由一家银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的计算方法一般为:
库存现金=上月日均支付金额(不含月平均工资金额)×限定天数
处理库存现金限额的一般程序是填写库存现金限额申请审批表首先,填写时填写申请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依次填写现金缴存申请金额,明确准备金具体额度,并加盖申请人印章。然后,提交开户银行签字、审批和核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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