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单位加班从来没有加班费,也没有带薪休假,我能不能向原单位索赔?昨天,淄川的张先生电话咨询仲裁时效的问题。
原来,张先生从2000年开始在一家企业工作,后来做了管理人员。多年间,单位都不给他加班费,也没有允许他带薪休假。今年3月,张先生从单位辞职希望通过仲裁向原单位讨要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日加班费、带薪休假工资等。
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川和王井泉表示,张先生提出仲裁的时间是2009年3月,而索要加班费的时间是从2000年开始计算的,距离申请仲裁的时效早已超过了一年。因此,张先生自2008年3月以前所主张的权利,已经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他只能得到部分休假工资等补偿。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劳动纠纷呈增加趋势,很多职工因为不了解时效而错过了最佳的维权时间。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时效并非绝对。
在一定条件下,超出一年仍然可以申请仲裁,这类情形包括:劳动争议发生后一年之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在这些情形下,一年时效期间发生中断,仲裁时效期间自劳动者主张权利、寻求救济、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时起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等。
为此,陈川律师表示,目前劳动争议解决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劳动仲裁,它不仅时效快还能免费,虽然劳动仲裁的时效进行了延长,但建议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注意时效,多数仲裁的最佳时效在一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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