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先生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工厂让他加班。但由于加班费要求已过法定期限,法院不予支持。法律界人士提醒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必须及时
据了解,冯某今年29岁,1992年10月进入宝安西乡一家电子厂,2001年12月辞职,今年4月,冯先生以加班、扣加班费为由,向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请求。他要求工厂支付2001年3月至9月的经济补偿金15570元和加班费13494元
今年4月26日,劳动仲裁庭裁定,鉴于冯某未提供充分证据,加班费索赔已超过仲裁期限,法院驳回了冯先生的所有索赔
2002年5月14日,冯先生以同样的索赔起诉工厂。由于冯先生在法庭上提供的一份“信用卡记录”显示,工厂确实让他严重加班,法院支持冯先生因不接受工厂长期安排加班而离职,并责令工厂支付冯先生15570元经济赔偿金,然而,由于一次加班费索赔超过法定期限,法院不予支持
各种诉讼法对“时效”问题都有明确规定,错过时效就意味着丧失了胜诉权。这是因为如果一个争端长期得不到裁决,证据可能会丢失。同时,与纠纷有关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社会稳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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