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解释二》第3条即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对此条规定在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与适用:
1.当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了工资欠条,如果该欠条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工资欠条的性质就可以视为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以基础关系“工资”来否定“欠条”的性质,与审判实践中的通常做法也不相符,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对最低工资的强制性标准,无论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工资的角度还是从民法保护劳动报酬的角度,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都不能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从工资具有社会分配的属性考虑,还应当参照用人单位相同工种、相同岗位的人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25%的赔偿金。
2.实践中不能将拖欠工资欠条的纠纷绝对作为债权债务纠纷处理。如果工资欠条还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的,应当告知原告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资工资欠条起诉又诉讼时效吗
工资欠条是永久有效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时效限制;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仲裁时效为一年。当劳动仲裁无法解决时,可以申请法院起诉,诉讼时效自债权人主张债权之日起计算,时效为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全文71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