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如下: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2、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3、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4、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5、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6、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哪些情况属于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
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指出:“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应劳动者请事假减发工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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