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制度作为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是诉讼外化解纠纷的重要途径。它能通过劝导、建议和调停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合解,平衡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地消除矛盾。其中,独立的劳动调解制度在协调劳动双方当事人利益、平息劳动争议、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方面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劳动法律关系作为脱胎于民事雇佣合同的社会重要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而更多地体现着身份关系的属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比一般民商事主体更强调相互的信赖和合作。比如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负有忠实劳动,不得从事影响本职工作的兼职,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有竞争关系的副业以及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而用人单位有提供安全劳动场所,提供劳动培训和平等擢升劳动职位的义务。如果双方缺乏相互的信赖,劳动合同就丧失了维系的基础,劳动关系也就宣告破裂。但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之外,难免会产生各种纠纷。如果没有独立的调解制度,当事人不得不直接依赖于仲裁和诉讼,而仲裁和诉讼程序都遵循当事人主义,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对抗,这必然有损双方的信赖基础,从而使劳动关系难以维持,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有效的诉前调解制度作为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第一步,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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