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特点
时间:2023-07-09 09:21:49 2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关于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我省社会保障体系,根据省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2004]27号)和《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进城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窗口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文[2005]5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试点范围。凡是具备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代办各类劳动事务资格的劳务派遣公司经批准可开展试点。为了稳步推进,目前,试点对象主要是由劳务派遣公司组织派往“建筑、纺织、服装、鞋帽”行业的农民工。待总结经验后,试点对象再逐步扩大到其它行业。

二、经办原则。各级劳务派遣公司到同级农保经办机构设立的养老保险服务窗口办理参保手续。省劳务派遣公司到省农保公司设立的养老保险服务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三、做好试点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具备试点条件的派遣公司,经省厅同意后开展试点,并按照省厅下发的《福建省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见附件一)和《福建省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保费收缴规程》(见附件二),做好试点工作。

各地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属县(市、区),认真贯彻执行并加强指导。试点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省农保公司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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