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实物代替工资是违法的
时间:2023-05-07 16:10:23 3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件简介:由于产品滞销,经济效益下降,本市某饮料厂职工月工资难以保障。于是厂长决定:每人每月领取本厂生产的饮料20箱销售,销售收入作为当月工资,厂方不再每月发放员工工资,这不仅调动了全体员工的积极性,而且还能把工厂积压的产品卖出去,工厂就不用再为每月不发工资发愁了。这是一举三得的好办法。于是在2000年6月,刘某等30多名员工开始按照这种方法连续两个月领取40箱饮料。但由于销量不理想,销售收入不足以维持每月的日常生活。30多名员工多次到厂领导反映,希望按月发放工资,但领导说企业经济效益差,无力支付员工工资,这是唯一的工资发放方式。万不得已,刘某等30多名员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要求工厂支付工资和25%的经济补偿。仲裁结果:饮料厂将按员工原工资标准以货币形式向刘某等30余名员工支付工资,另加25%的经济补偿。评价与分析: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履行劳动义务,应当享有获得工资的权利;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也应当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那么工资支付的法定形式是什么呢《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无故扣减或者拖欠。”原劳动部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中更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和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显然,某饮料厂以产品滞销、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用实物代替支付员工工资是违法的。仲裁委员会裁定,饮料厂支付员工工资有充分理由,有法可依。增加25%经济补偿的依据是什么《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扣发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或者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以实物工资的形式支付劳动者无理由拖欠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无故不支付”是指企业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不包括:因生产经营困难影响企业资金周转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以暂缓支付职工工资。最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在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是不合理的。如果饮料厂不依法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同时又超过延期期限,自然属于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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