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以及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等方面进行协商的过程。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以下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
3.休息休假;
4.劳动安全与卫生;
5.补充保险和福利;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7.职业技能培训;
8.劳动合同管理;
9.奖惩;
10.裁员;
11.集体合同期限;
12.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1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14.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集体合同中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集体合同法》的规定,集体合同中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平等就业和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为由歧视妇女,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同时,用人单位应保障女职工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同等岗位男职工的工资报酬。
2. 休息休假:用人单位应尊重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安排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相同的休息休假权利。
3. 安全卫生:用人单位应关注女职工的安全健康,提供符合女职工生理特点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卫生条件,并对女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 保健福利: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保健福利,包括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等。
5. 人才培养:用人单位应重视人才培养,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素质。
6. 民主管理:用人单位应鼓励女职工积极参与集体协商和民主管理,促进其参与管理和决策。
7. 法律保障:用人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若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女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集体协商是促进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之一。双方可以就多个方面进行协商,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等。集体合同中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包括平等就业和工资报酬、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保健福利、人才培养、民主管理、法律保障等方面。若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女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包括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
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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