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到2009年2月15日,已经征集到各种意见68027条。在这些意见中,争议比较多的是第九条,其中第三款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意味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将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约束。
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的组成部分,是为每一位中国公民提供公平社会保障的基础性法律。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排除在外,令人诧异。
首先,这违背了基本的程序正义原则。公务员不得自我增加福利,是各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社会福利都必须由立法机关直接作出规定。授权国务院制定公务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就等于授权国务院自行颁布行政法规增加公务员的社会福利,可以说是自定规则,自我受益。一些国家为了避免此类现象发生,明确规定凡是政府机关提出增加工资和社会福利的法案,国会表决通过之后,本届政府工作人员不得从中受益。
其次,公务员是普通劳动者,是人民的公仆,不享受任何特权。在制定社会保险法的过程中为公务员单独制定法律规则,背离了执政党的基本宗旨,也违反了宪法公民权利平等原则。作为人民的公仆,公务员不能在退休之后享受特殊的福利待遇。当年,马克思在分析巴黎公社的时候,就已经非常明确地指出,为了防止出现特权人士,必须以职工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公务员的各项费用。
第三,把公务员排除在社会保险法之外,不仅人为增加了法律的执行难度,还将引发社会矛盾。当公务员与其他中国居民社会保险标准差距明显的时候,公务员就会成为众矢之的。当然,如果公务员的社会保险与其他公民差距不大,单独为公务员制定法律规则就无必要。
第四,当前我国公务员实际收入虽然不高,但是相对稳定,各种社会福利由财政保证,没有后顾之忧。其他社会阶层面临市场风险,收入相对不太稳定,更需要政府的社会保障福利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有关社会保险法的时候,应当优先考虑那些收入不稳定的阶层,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为公务员单独制定社会保险规则,很可能使贫者愈贫,富者愈富。到目前为止,草案起草部门并没有明确说明单独为公务员制定法律规则的理由,希望有关部门能正视社会各界的呼声。
总而言之,为公务员单独立法断不可行,它既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涉嫌自我提高福利待遇;也违反了立法上的回避原则,有意识地规避公众的监督;提高公务员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既违背了党的宗旨,同时也背离了社会正义,产生新的社会不公,不符合科学发展观。所以,建议立法机关尽快改弦更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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