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基本原则是国家立法指导思想在实际立法活动中的具体贯彻和落实,是对国家立法意图的总体概括;反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
立法原则: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原则。它是关于立法路线的原则,是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在立法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地方性法规是指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从属性、地方性的法律特征。从属性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是上位法,地方性法规是下位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是指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只能限于本行政区域。上述两个法律特征,体现了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的两个基本立法原则。即:一是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二是制定地方性法规必须不能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前者可以简称为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后者可以简称为不相抵触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是地方立法的灵魂和生命线,不相抵触是地方立法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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