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贯彻公正公平的原则是平等性、合理性、参与性、公开性。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是:
1、立法要体现理性化。法律本身是人类理性化的产物,理性化是立法的基础性和根本性要素,是科学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2、要体现合理化。既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又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相一致;
3、就是要主观符合客观。在立法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与注重理论指导相结合,客观条件与主观条件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中国特色与国际大势相结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我国立法遵循三个原则
我国立法遵循三个原则是:
1、法治原则:立法的法治原则要求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精神;立法活动都要有法律根据,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内容、立法程序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立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2、民主原则: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
3、科学原则:立法应当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注意总结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揭示立法的内在规律;应十分重视立法的技术、方法,提高立法的质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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