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的原则一般认为有四种:自由设立、特许设立、核准主义、准则主义(世界普遍采用严格的准则主义)。我国《公司法》第六条采用的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严格准则设立主义是指法律规定了的设立公司所应具备的条件,同时规定公司设立必须经过国家主管机关登记才得成立及取得法律主体资格。
所谓核准设立主义是指公司设立除了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否则不得设立。
一、新版公司法在哪些方面做出了修订
1、公司设立“门槛”降低
新公司法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允许出资的分期缴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并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分两年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取消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新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完善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措施和办法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我国公司立法的指导原则
1、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法律是起规范作用的,因此公司法首先是对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作出规定,使公司依照法定的规则去设立和运行。在规范的过程中,既可以吸取公司制度长期积累的有益经验,又可以使公司受到法律的保护。
2、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公司法的出发点是保证和促进公司的发展,而公司发展的基础在于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股东的正当利益不受侵犯,涉及公司的交易应当有安全保证,防止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公司法中确立并体现这些原则是必要的,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公司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不但要求其自身是规范的,而且还要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积极作用,尽到应有的社会责任,所以在公司立法中必须贯彻维护经济秩序的指导原则。
4、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司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形式,制定公司法,确立和推行规范的公司制度,立足点就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它是制定和运用公司法的基本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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