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在总结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并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4日,这部法律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草案共分7章65条,分别为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草案主要规定了五点内容:一是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二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三是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四是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五是劳动合同的无效和撤销。
为了充分发挥平等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对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作用,草案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有权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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