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规定,如果员工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又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其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其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五)有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本法第26条(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能否同时签订两份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由于黄与国有企业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他必须承担为国有企业工作五年的义务。只有在符合法律条件的情况下,黄先生才能不再承担这一义务。《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1条还规定,工人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从本案事实来看,黄先生口头提出解除合同,未依法书面通知企业的,企业不得答复。至少可以说,即使黄光裕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原企业,他也只在10天后与另一家合资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不符合提前30天的法定要求。因此,黄先生和原国有企业在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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