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职工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又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能否同时签两份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黄某既已与国有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就必须承担为该国有企业工作5年的义务。只有在法定的条件具备时,黄某才可以不再承担此项义务。《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一条又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从本案事实上看,黄某口头提出解除合同,并未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则企业可以不予答复。退一步讲,即便黄某是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原企业,但其仅过10天便与另一合资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符合提前三十日这一法律要求。因此,黄某与原国有企业依据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仍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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