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劳动保护包括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三个方面的内容。笔者认为:在这三方面,劳动者应该享有下列几项具体权利:
1.知情的权利(知情权):劳动者有知晓他们可能面临的任何潜在危险的权利。这也意味着他们有接受必要的教育培训,以具备对工作环境、生产过程、机械设备和危险物质等方面有关安全卫生知识的权利。
2.参与的权利(参与权):劳动者有参与判别和解决他们所面临的劳动安全卫生问题的权利。这一权利主要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来实现的。
3.停止危险工作的权利(停止工作权):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当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时,他们有权(或由工会指挥)停止工作或撤离现场。
4.拒绝危险工作的权利(拒绝工作权):劳动者在确认自己或其他人的安全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有拒绝工作的权利。
需要强调的是,第3、4两项权利,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严格程序来实施。
5.监督权与举报权:劳动者(或由工会代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保护工人安全健康的责任的情况,有监督的权利。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履行其责任的情况,劳动者(或工会)有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6.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这项权利可以看作是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的延伸。根据国际上各国认同的“无过错赔偿”原则,只要确认劳动者为工伤,无论责任在谁,都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和补偿(实行社会保险方式时,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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