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在大陆法系中亦称为破产财团。从形式意义上讲,破产财产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其着眼点在于财产的分配程序与去向。这一概念是学理上的解释,不体现在法律具体规定中,故可称为学理概念。
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委托后,破产企业的剩余财产(破产财团)就移转于信托公司(即受托人或破产管理人),信托公司对破产财团拥有财产权,由其代表债权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分,因此,管理破产财团信托是典型意义的信托类业务。该种信托的目的很明显,在于保障破产企业(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借助于此种信托也可以使债务人清偿的数额仅限于破产财团的数额,从而避免破产债务人遭受进一步的割肉清偿债务之苦而陷于走投无路的困苦之中,因此管理破产财团信托不失为社会的稳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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