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团是指在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所组成的财产团体。破产财团是大陆法系的用语,这种财产是一种人格化的财产,因为财团本身就是一种法人形式,所以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它就不能作为民事、商事主体,但维护破产人的财产又要支付一定费用,因此外国法就把这种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相当于一个财产法人的财产,视为一个独立法的人。
破产财团一般有以下三种:
法定财团:又称为当然财团。依照法律规定构成破产财团的财产集合体。
现实财团:又称为现有财团。指破产宣告以后,事实上为破产管理人所占有的财产集合体。也就是破产管理人就任后,列入财产上当由破产管理人占有的管理的实际财产。现实财团既可能大于法定财团,亦可能小于法定财团,也可能和法定财团一致。
分配财团:日本学者称之为分配当财团。指破产管理人于破产程序上,就现实财团的范围采取各种措施,收回应属破产财团的财产,返还不属于破产财团和财产给他人,调整现有财团的范围与法定财团相一致,再以法定财团的财产中,优先清偿破产财团所负的财团费用及财团债务,然后就其所余有的财产再行分配。一句话指实际分配于各个破产债权人的财产集合体。
破产财团与财团法人的相通之处
(1)具有独立性。
财团法人无意思机关,无社员,其法人意思由捐助人形成并由章程或遗嘱加以确定。与之相比,破产人因破产宣告而丧失其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其所有的全部财产立刻脱离破产人的支配,只有破产清算组可以支配,从而形成破产财团,原成员近乎解散。
(2)不以营利为目的。
财团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破产财团以公平清偿债务,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非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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