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财产之广义范围涵盖了:
动产、不动产、各类权益以及非特定性质之财产。
其中,动产担保物权即因动产这一标的类型所创立的担保物权,诸如常见的动产抵押权及动产质押权;
不动产担保物权则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所创设的担保物权,典型知识产权质押权与知识产权抵押权;
至于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其标的物往往是那些因其属性而经常变更内容的财产,比如企业担保业务之中的“浮动担保”等形式的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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