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其报酬比例总和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第十六条
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其报酬比例总和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注意: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怎样申请更换破产管理人
各国破产法一般认为,有损害债权人及债务人利益的行为、违法行为或其他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一职的事由,可以构成破产管理人的解任事由。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破产法都规定在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团有侵占、贪污等行为时,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将其撤换。美国破产法第324条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可以以何种事由解任管理人,但传统的司法实践标准是管理人有欺诈或实际损害破产财团的行为的,得被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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