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团,在英美法系国家又被称为破产财产,①破产财团是破产宣告后继续进行破产程序的基础,当破产财团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则可能引起破产程序的终结。同时破产财团又是债权人得以通过破产程序接受清偿的物质保证。因此,对破产财团的定位,除关系到破产程序的继续进行与否外,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债权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的利益。
国际破产财团,是指:在国际破产程序中,依破产法的规定,在宣告破产时,为了清偿破产债权的需要而组织起来管理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
国际破产财团,一般适用破产宣告国法,部分情况依物之所在地法。
其中否认权依破产宣告国法律来认定是否存在,别除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来确认并支配,取回权中:
1.不动产物权的取回:依物之所在地法
2.对他人主张债权:依破产宣告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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