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处理规则》,集体劳动争议涉及职工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此类争议应按照特别程序处理。特别审理程序适用于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的特别审理程序不同于处理个人劳动争议的特别审理程序:
(1)仲裁庭的组成,处理个人劳动争议的仲裁庭可以由三人组成,也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特别审理程序必须由三人以上组成的特别仲裁庭审理。(2)作出受理决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个人劳动争议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受理集体劳动争议的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3)处理个人劳动争议案件的期限,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情节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天;集体劳动争议的解决,应当自成立专门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如果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15天。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普通程序等其他规定,但不能适用反诉和解。其他法律有诉讼规定的,也应当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所有案件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
(3)第一审为终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期间如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不得上诉,(五)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审结,除选民资格案件应在选举日前结案外
(6)根据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应支付诉讼费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无财产所有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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