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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劳动关系是否适用劳动法

2023-06-12 7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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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特殊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特殊劳动关系虽然并不等同于标准劳动关系,但其本质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特殊劳动关系人员同样受劳动法保护。 特殊人员劳动关系: 1、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2、特殊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了使用单位的管理支配,但或因劳动者主体不符合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或因劳动者在使用单位从事劳动的同时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各种形态的劳动合同关系。 3、标准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为用工主体双方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劳动者劳动过程具有完整的被管理支配的从属性,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调整完整适用劳动法律规范,也可称为劳动法律关系。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范下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属此类。 4、民事劳务关系的主要特征为主体双方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平等主体构成条件,以最终劳动成果为协议标的,劳动者劳动过程不具有被管理支配的从属性,劳动报酬体现为购买给付。从事居间、行纪、承揽加工等情况属此类。 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之一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 5、退休人员; 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7、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劳动标准 1、工作时间规定; 2、劳动保护规定; 3、最低工资规定。 综上所述,由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了使用单位的管理支配,按照使用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具有从属性,因此此类用工不属于民事劳务关系。另一方面,现行相关法律对适用主体在就业年龄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同时相关法律只适用于单一的全日制劳动关系,因此此类用工也不属于标准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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