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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
特殊劳动关系当事人是: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 5.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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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2、特殊劳动关系的对象主要有: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 (5)、退休人员; (6)、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人员等。
1、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2、特殊劳动关系的对象主要有: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 (5)、退休人员; (6)、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人员等。
1、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2、特殊劳动关系的对象主要有: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 (5)、退休人员; (6)、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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