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光荣证的范围
独生子女父母已经按规定办理了《光荣证等类似证件遗失的予以补发;符合办理《光荣证的规定因故未申办,现要求申办的,予以补办。
下列情形予以补发和补办:
(一)《光荣证遗失的;
(二)因故造成原证水渍、污渍等损毁,字迹难以辨清的;
(三)符合申办《光荣证规定未申办,现又申办的;
(四)因婚姻关系发生变化要求换发的;
(五)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现只存活一个子女,且子女在14周岁以下,母亲年龄在49周岁以内的;
(六)夫妻长期分居,要求再办理一个《光荣证的;
(七)符合生育二孩规定,已经办理了二孩《生育证后又主动放弃生育二孩,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子女的;
(八)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九)其他应当补发和补办的情形。
补发和补办《光荣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办理程序
1.由夫妇双方写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经双方单位审核并出具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后盖章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经审核属实后,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光荣证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申请书一式两份,须由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亲自书写,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存一份,一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留存。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补《光荣证证明信,并加盖“专用章”,发给夫妻双方单位各一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留存根,与申请书一并存档。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光荣证,在“发证日期”处加盖“专用章”后发给申领人。《光荣证各项内容要填写完整,“_荣字_号”的填写要表明发证单位、年度及序号,“发证日期”按补证的时间填写,并在后面注明“补”字。
5.坚持政务公开。补发、补办《光荣证情况,要在补证人所在单位进行公开,并注明所在区县和市人口计生委的公开、咨询举报电话(市人口计生委:2180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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