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夫妻:
1.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
2.原无子女,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
3.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的;
4.孩子于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公民:
1.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2.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者且只生育一个孩子,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
3.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
4.孩子于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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