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
时间:2023-05-30 22:24:45 1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

在国家层面上没有统一的标准,由市政府、物价局参考当地经济、文化水平确定。

例如菏泽市垃圾收费标准:根据菏价费发[1998]26号、菏价费发[1998]46号、菏政办发[2003]186号、菏政办发[2005]3号规定,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分类管理收取的方式进行,具体标准按以下类别收取。城市居民按每人每月1元收取(含常驻人口、外来暂住人口)。机关、团体、部门、企事业单位(含外地驻菏单位、三资企业),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含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2元收取,所交费用由单位负担。凡具备自运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经市政(环卫)部门认可,并签定合同,允许自行清运。宾馆、旅店业按实际床位、用餐座位及年收入总额收费,实际床位按每床每月1元

(以实际床位的80%收取),用餐座位按每座每月1元(以实际用餐座位的80%收取),年收入总额按上年收入总额的万分之一收取。以上三种收费合并计收。

商业网点、服务业按营业面积(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0元计收。市场摊点按实际经营天数以每日每摊点计收。其中经营蔬菜、瓜果的摊点每日每摊点1.50元,经营副食摊点每日每摊点1.00元,其他摊点每日每摊点0.50元,经营服装、小商品的临时夜市摊点暂不征收。餐饮业按用餐座位每座每月1元(以用餐座位的80%收取)。自行清运垃圾到处理场的单位按每吨10元收取,不能自行清运,需委托代运的单位按每吨20元收取。凡自行清运或委托代运垃圾的单位,按垃圾量收取垃圾处理费的,不再按单位职工人数收费。对中小学校(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不含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社会福利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群和社会优抚对象、城市结合部农民和所有住校学生等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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