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实施细则
时间:2023-06-09 22:18:57 4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甘肃省劳动局甘劳社[1994]第177号各地、市、自治州劳动处(局),劳动人事处(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甘政办发[1994]24号)精神,为了搞好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组织实施

甘肃省劳动局甘劳社[1994]第177号

各地、市、自治州劳动处(局),劳动人事处(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甘政办发[1994]24号)精神,为了搞好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1994]24号《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以下简称《统筹办法》),保证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由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和管理。

第三条省级统筹的项目、比例、财会制度、调剂使用基金的政策等统一按《统筹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在兰的中央企业(不包括铁路、电力、邮电三系统)和省属企业,从今年九月一日起,直接参加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组织实施的统筹,并按规定的比例向省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

第二章统筹范围、对象和项目

第五条统筹范围:

(1)凡在我省境内的中央(不包括铁路、电力、邮电三系统)和地方所属的国有企业都必须参加统筹;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即生产经营、技改项目、财务制度及奖金水平、劳动保险等按照国有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3)经省政府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部门直接参加省级统筹;

(4)新建的国有企业,从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之月起,列入省级统筹范围;

(5)国有企业兼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未保留法人地位的,纳入省级统筹范围。

第六条统筹对象:参加统筹单位的在职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混岗的集体职工、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中规定办理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统筹单位的其他临时工、农民合同工、农民轮换工的养老保险仍按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统筹项目:

1.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1)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2)按国务院国发[1989]83号和国发[1992]29号以及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

2.生活补助、生活补贴、生活补贴费

(1)按省人民政府甘政发[1985]235号文件规定给退休职工增发5——25%的生活补助;

(2)按国务院国发[1985]6号和甘政办发[1985]179号文件规定对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套改的离退休人员发给12-17元的生活补贴费和发给退职人员12——17元的70%的生活补贴费;

(3)按国发[1982]62号、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给离休干部和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生活补贴;

(4)按甘人事[1988]44号文件规定给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5元生活补贴费。

3.副食品价格补贴

(1)按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给离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5元(纯牧业县8元)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2)按省政府甘政发[1988]69号和[1988]甘财综字第018号文件规定给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4.取暖费

按省劳动局甘劳社[1992]382号文件规定,给离退休(职)人员在每年取暖期内,按当地取暖补贴标准发给的取暖费。

5.知老补助费

按甘人事[1986]40号文件规定给每人每月10——20元的知老补助费。

6.粮价补贴

按国务院国发[1991]18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6元的粮油提价补偿和国办发[1992]10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5元粮价补贴。

7.高原临时补贴

按甘人事[1993]36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15——25元的高原临时补贴。

8.离退休干部交通费

按省老干部局甘老字[1994]5号、甘组发[1994]1号文件规定给县级以上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15——60元的交通费。

9.护理费

按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工作局、人事局、财政厅甘组发(1994)1号、甘老字(1994)5号文件以及甘劳社[1993]96号文件规定给离休干部和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及因工致残的离退休职工享受的护理费。

第八条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补助费、车船费、医疗费、丧葬补助费、一次性的抚恤费和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等费用项目暂不实行省级统筹,仍由原单位支付。

第九条各地(市、州)、县(市、区)原统筹的项目少于上述省级统筹项目的,应补充完善,超上述省级统筹项目的,其超过部分各地、县可暂继续统筹并予以支付。

第三章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十条征集比例

1.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征集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甘政发[1986]206号文件规定,单位按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七缴纳;按省委办发[1992]39号文件规定,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

2.国有企业固定职工离退休费用省级统筹的征集比例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局一年核定一次,经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同意后执行,经逐年调整,达到全省统一征集比例。

各地对贯彻执行国发(1994)9号文件所增加的养老金进入社会统筹基数,重新核定统筹比例。

工资总额构成及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计算口径为准。

第十一条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缴费金额挂钩,参加统筹的固定职工在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为职工个人缴费年限,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后,固定职工一律按实际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缴费年限,工龄不再视为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职工个人停缴养老保险费:

1.职工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的,从次月起停止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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