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常务会议9月22日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实行省级统筹后,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将更加顺畅和方便。
实行省级统筹后,全省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政策将统一由省里制定,各市、县(市)不得另行制定。各地在市、县统筹期间出台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要求的政策,将逐步加以规范,同时积极稳妥地清理历史遗留问题。
逐步统一全省各类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缴费基数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照省政府2007年出台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目前省政府规定的各地单位缴费比例为20%、21%和22%三档,实施省级统筹后,将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将单位缴费比例统一到同一水平。
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
统一编制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各地基金预算内的收支缺口,省综合考虑省级统筹调剂金运行及结余情况、各地上缴调剂金情况和工作绩效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其余由地方适当运用当地历年基金结余、财政资金配套补助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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