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0.8倍。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工资的百分之几
试用期的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正式员工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同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劳动局会责令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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