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终审如何进行救济
1、一审终审可以通过当事人申请再审、提出异议进行救济。按照我国现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普通民事案件适用的是二审终审的审理模式,但在适用一审终审处理的案件中,如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原审法院在三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如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如成立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并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因此,尽管当事人放弃了上诉的权利,但其救济权利还是有充分保障的。
2、我国法官的审判水平正在逐步提高,基层法院的多数法官是能够胜任那些适用一审终审案件的审判工作的,因为归于一审终审的民事案件就其案情和适用法律而言没有任何难度,甚至一个有经验、有知识的普通人都可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单就审判经验和审判水平来讲,对一审终审案件的法官在业务上的能力以及救济无需过于担忧。
对于一审终审救济的建议
一审终审,并不能保证经过了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全部得到了合法审判,在当事人不服小额诉讼裁判或裁判确有错误的情况下,还必须考虑到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平衡,即对“一审终审”给予救济。具体操作要求为:
1、提出异议的时间:在裁判文书收到次日起15日内;
2、提出异议的对象:小额诉讼中的原告与被告双方均可;
3、提出异议的条件:必须是程序违法或适用法律错误;
4、异议的管辖:原审法院;
5、对异议的审判组织:采用合议庭的审判组织形式;
6、异议的审理程序: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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