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寄存合同寄存人的应尽义务是什么
时间:2024-03-23 09:07:25 30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签订寄存合同寄存人的应尽义务是什么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的要求交付货物、支付价款等;

2.对特殊物品,予以提示说明;

3.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

4.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的特征

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2.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3.保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无需采用特定形式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保管合同管辖法院的确定

保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如下:

1.保管合同纠纷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保管物为不动产时,应适用关于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精。

2.保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也有可能为原告住所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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