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寄存合同寄存人的应尽义务是什么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的要求交付货物、支付价款等;
2.对特殊物品,予以提示说明;
3.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
4.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的特征
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2.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3.保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无需采用特定形式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保管合同管辖法院的确定
保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如下:
1.保管合同纠纷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保管物为不动产时,应适用关于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精。
2.保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也有可能为原告住所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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