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两种情况,寄存人对保管人负有告知的义务,一是如果保管物有瑕疵,应当将真实情况如实告知保管人。二是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告知保管人。所谓“保管物的性质”,如保管物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
寄存人违反告知义务,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使保管人的人身、财产因此遭受损失的,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寄存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指保管人在接受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时或者在保管期间内,尽管寄存人违反了告知义务而没有告知,但保管人发现保管物存在瑕疵、不合理的危险,以及保管物易腐烂变质等。所谓“不采取补救措施”是指保管人没有将发现的情况及时通知寄存人并要求寄存人取回,或者主动采取一些特殊的保管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无权要求寄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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