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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司法解释是什么

2022-04-12 2,885人已浏览
  • 蒋讴阳律师

    蒋讴阳律师高级合伙人

    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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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司法解释对于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非法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第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者死亡; 第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十万元以上; 第三,非法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超过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超过二千克以上; 第四,行为人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 第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第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如果存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同样应当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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