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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司法解释

2022-04-12 7,729人已浏览
  • 李加刚律师

    李加刚律师律所主任

    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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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出了下面几点规定: 第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指的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十亩以上; 第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指的是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以此来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从而导致基本农田超过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十亩以上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三,单位触犯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前面两条规定确定; 第四,如果行为人多次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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