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寄存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
时间:2024-01-18 02:01:13 27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什么是寄存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

在民法典中,寄存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具体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明确指出,寄存人在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时,必须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负责验收或封存。

2.若寄存人未进行声明,那么在物品毁损或灭失的情况下,保管人有权按照一般物品的标准进行赔偿。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贵重物品的安全性,并明确双方在物品毁损或灭失时的权利和责任。

二、保管合同终止的情形

保管合同可能因多种原因终止,包括:

1.清偿,即债务按合同约定履行后的清偿行为;

2.解除,可能是单方解除或双方解除,以及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

3.抵销,即双方互负债务时,以各自的债权抵消债务;

4.提存,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原因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将其交给提存部门的行为。

三、法律制度下的债务清偿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债务清偿是实现债的目的的重要行为。

1.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或第三人,而费用,除特别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外,通常由债务人承担。

2.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确保债务得到妥善处理。

3.此外,抵销作为清偿债务的一种形式,其主动债权和被动债权的概念在合同履行中起到关键作用。

4.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根据产生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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