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是指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将合同标的交付债权人时,债务人通过将合同标的移交给托管机构来消灭债务的制度。托管标的物应符合目的的要求押金。以偿还为目的的存款,其标的是按照债务约定应当支付的金额,否则不具有清偿债务的效力。寄存人不得向保管机构提交不一致的标的物。根据《托管公证规则》第12条的规定,公证人在办理托管时应审查“托管标的是否等于债务标的”。如果双方就保证金达成协议,则约定的标的物也应提交给存款机构。保证金的标的物应适用于保证金。特定对象或对象类型可以成为托管的标的物。不适合托管的物品,如鱼、肉和蔬菜等易腐物品,不能作为托管标的,但价格可以在拍卖后存入。在中国,没有关于哪些物品可以成为存款标的的法律规定。《存款公证规则》对此进行了尝试,其第7条规定,“可以存放下列物品:(1)货币;(2)证券、提单、权利证;(3)贵重物品;(4)抵押品(黄金)或其替代品;(5)其他适合存放的物品。”p>存款标的是否仅限于动产?也就是说,房地产产能不能收回?在这个问题上,有些人避而不谈,有些人持消极态度。反对的理由是,当债权人迟延交付不动产时,债务人可以放弃占有,并且不动产的性质不适合存放,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存放标的物。作者不同意,理由如下:,放弃占有权是不可取的。首先,它违反了存款制度的目的。在早期罗马法中,为了解决债务人因债权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而无法摆脱债务约束的问题,允许债务人放弃标的物,并在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时取消债务。由于这些规定不利于经济发展,存款制度得以建立。由此可见,避免社会财富的流失是存款制度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放弃拥有不动产是违背这一目的的,必然会造成财富的浪费。其次,缺乏法律依据。中国法律没有规定放弃占有不动产是消除债务的理由。第三,容易引起纠纷,增加法院调查取证的难度。第二,房地产并非无法存入。它既不是危险品,也不是易腐品,不容易转移和占有,这不是它能否成为存款标的物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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