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义务是告知保管物有关情况以及支付报关费的义务。寄存人的权利是随时领取保管物,并享有保管物毁损的赔偿请求权。寄存人可以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保管费,或者是在保管之前支付保管费用。
一、保管合同寄存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
2.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权利:
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3.索赔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寄存人怎样支付保管费
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的方法是:
1.寄存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的费用;
2.对保管费用的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寄存人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将保管费用支付给保管人;
3.寄存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三、寄存人可以随时领走保管物吗
可以。保管合同未约定保管期间的,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合同约定了保管期间的,事出有因,寄存人也可以领取保管物。这是寄存人的权利,同时又是保管人的义务,即保管人得应寄存人的请求,随时返还保管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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