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义务和权利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1.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
2.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
3.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
4.必要的声明和告知义务。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以下权利:
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3.索赔权。
二、保管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有: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三、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除了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之外,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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