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义务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义务包括:支付保管费、交付保管物、说明保管物的瑕疵、必要的声明和告知等。其权利包括要求返还保管物、随时领取保管物、索赔的权利等。寄存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可以约束寄存人的行为,不会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管合同订立须注意事项
签保管合同应注意:
1.双方达成协议后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
2.保管凭证应记载的事项要明确;
3.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应明确保管物应支付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三、保管合同到哪里起诉
因保管合同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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