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告知有关情况的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2.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对于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如果没有确定保管费的支付期限,寄存人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3.支付仓储费的义务。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这是存货人最基本的义务。
一、保管物没有进行交接丢失了谁负责
保管人的责任分析:
保管合同成立,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保管义务,因保管人没有认真履行保管义务而导致被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转移保管责任,改变保管地点所造成的保管物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2、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人赔偿责任】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贵重物品未向保管人声明,承担一般物品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寄存人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二、保管人要履行的保管义务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管人需要遵守的义务包括:
一是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保管人有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保管人有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是保管人有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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