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
时间:2023-03-23 19:52:04 41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一、寄存人能够随时领走保管物吗

寄存人可以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我国民法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二、合同的债权人是否有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保留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优先补偿该动产;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有权保留相应的运输货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三、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责任有:

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

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2、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保管场所和方法。

3、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4、保管人不得占有保管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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