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寄存人告知义务的内容
寄存人告知义务的内容如下:
1.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品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的,保管物品的损失由寄存人(委托人)承担。
2.必要的声明和告知义务。寄存人(委托人)寄存的物品中有贵重物品或危险物品,应告知保管人,保管人按照寄存人的声明或告知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寄存人(委托人)未尽声明或告知义务造成物品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寄存人享有哪些权利
大家,寄存人享有以下权利:
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
《民法典》第九百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该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3.索赔权。
寄存人(委托人)有权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要求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的责任造成物品或第三人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
三、民法典关于寄存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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