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寄存人声明义务有哪些规定
时间:2023-04-19 19:01:42 5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民法典的寄存人声明义务有哪些规定

1.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承担向保管人声明的义务,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寄存人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二、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

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

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

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

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

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等等。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寄存人如果是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要向保管人说明情况,由保管人对寄存物进行检视,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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