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放人说明义务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时间:2023-08-18 09:21:08 4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保管合同存放人要尽到哪些义务

保管合同存放人要尽到以下义务: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有偿保管合同的存放人要支付保管费用;

2、告知有关情况的义务,存放人对特殊保管物有说明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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