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有:
1、执行遗嘱的权利义务;
2、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3、继承人有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
4、继承人有取得遗产的权利;
5、继承人有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
6、继承人有管理遗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及权利义务
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法定的、无条件的扶养和赡养的义务关系。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由当事人声明放弃或因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剥夺而丧失: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不分男女、老幼,均享有均等的继承份额。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特殊规定:
(一)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二)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的继承权,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的遗产,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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